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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关于建筑高度的问题

        送审图纸建筑说明内的建筑高度宜注明2个高度,消防高度和规划高度。消防高度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A,规划高度参见《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4.5条的规定。

2.敞开楼梯能否作为疏散楼梯间?

        不同火灾危险性或不同使用用途、不同建筑高度的建筑,其疏散楼梯的防火性能要求不同。常见的室内疏散楼梯间有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所有符合规范要求,并且规范允许设置的楼梯间或楼梯均可以用作火灾时的疏散楼梯。但需注意,敞开楼梯与疏散楼梯间是两种不同事物,不能等同。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2.1.14条及条文说明。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有什么区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处。共同点是均根据物质的特性将火灾危险性划分为甲、乙、丙、丁、戊类。不同处是,对于储存物品,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只与物质本身的特性和存放数量有关;而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仅与生产的原料特性和数量有关,还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物及最终产品的状态及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温度、压力、湿度等条件有关。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节及条文说明。

4.地下或半地下厂房、仓库的疏散楼梯形式应如何确定?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仓库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4条第1款的规定,即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对于平面布置中存在凹口的同一座民用建筑,该凹口宽度是否要符合相邻建筑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对于回字形、U型、L型建筑等凹口平面形状的同一民用建筑,其两翼中任一侧发生的火灾,均可能通过凹口蔓延到另一侧。因此要重视凹口处的防火措施。凹口相邻两翼的间距要视凹口的深度与建筑高度的关系以及相邻两翼是否处于同一防火分区来确定。

        当凹口相邻两翼处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一般可以不考虑凹口相邻两翼的间距。

        当凹口相邻两翼分别处于不同防火分区时,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要有一定的间距,一般不小于6m,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不同分区内。

        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2.2条条文说明及图示。

6.关于商业网点与商业建筑的区分

        位于住宅小区用地范围之外的二层或三层小型商业,不论面积大小,均视为商业建筑。楼梯宽度、楼梯间形式、疏散距离等均应按商业建筑设计。位于住宅小区内,不符合商业网点的设置要求时,建筑按组合建筑审查,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

7.如何区分一种功能还是多种功能组合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4条,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区分一种功能还是多种功能组合建筑的关键是看从属关系。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如住宅与商场、幼儿园与办公建筑、出租的写字楼内设有向社会开放的商业、餐饮、健身房、歌舞娱乐场所等;

        不属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如单位办公楼内的厨房、餐厅、健身房等;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医院建筑内的 商品部、餐厅、办公;

        建筑与汽车库组合。设计时要注意区分。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

        1.现浇板内有线管时,板厚不得小于120mm,且不得低于线管外径的3倍。《赤建发建工字[2014]26号》

        2.根据赤峰地区铺贴地砖的施工工艺,找平层、结合层厚度不宜小于85mm,板块厚度不宜小于 15mm。《赤建发建工字[2014]26号》

        3.建筑物边跨、伸缩缝两侧的房间及地下车库顶板应双向配置防裂构造钢筋,配筋率不小于0.10%,间距不大于200mm。《赤建发建工字[2014]26号》

        4.施工图中桩基础和CFG桩复合地基应明确成桩工艺,并且此成桩工艺应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桩基参数表中的成桩工艺及相应侧阻力及端阻力相对应。《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年版)

        5.地下室外墙计算书中水压力、土压力、上部恒载、上部活载组合分项系数错误。《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

        6.轴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杆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8.4.2

        7.构件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d;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25时,表中保护层厚度数值应增加5mm。《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8.2.1

        8.异形柱框架结构楼梯间、电梯井宜根据建筑布置及受力的需要,合理地布置剪力墙、一般框架柱或肢端设暗柱的异形柱。《混凝土异型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17》3.1.4-3

        9.防水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总碱量(Na20当量)不得大于3kg/m3;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4.1.14

        10.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11.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

        12.当吊环直径大于14mm时,可采用Q235B圆钢,其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的规定。《钢筋混凝土设计规范》 (GB50010-2010)(2015年版)9.7.6。

        13.防裂构造钢筋应与原有钢筋按受拉钢筋的要求搭接或在周边构件中锚固。《钢筋混凝土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9.1.8

        14.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公告第100号

        (1)机制红砖、烧结实心黏土砖属于禁止使用产品。

        (2)热轧带肋钢筋HRB335属于禁止使用产品。

        15.中小学校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的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 1.5kN/m。《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第 8.1.6 条

16.框架结构的角柱应在模型中特殊定义且角柱角筋应满足计算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6.2.6

        17.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重要性、高度、体型、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进行建筑物分类,并满足相应的处理措施。《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2018)》3.0.1

        18.对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和管道,在设计文件中应附有施工、使用与维护说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2018)》3.0.5、7.1.1

        19.三七灰土换填厚度不大于3m的垫层,λc不应小于0.97。《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2018》6.2.3

        20.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可分别取该结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和20%,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时,可取该结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5%《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4.4.2

        21.屋盖纵向水平支撑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托架支承屋盖横梁的屋盖结构时,应沿厂房单元全长设置纵向水平支撑;(2)对于高低跨厂房,在低跨屋盖横梁端部支承处,应沿屋盖全长设置纵向水平支撑;(3)纵向柱列局部柱间采用托架支承屋盖横梁时,应沿托架的柱间及向其两侧至少各延伸一个柱间设置屋盖纵向水平支撑;(4)当设置沿结构单元全长的纵向水平支撑时,应与横向水平支撑形成封闭的水平支 撑体系。多跨厂房屋盖纵向水平支撑的间距不宜超过两跨,不得超过三跨;高跨和低跨宜按各自的标高组成相对独立的封闭支撑体系。《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9.2.12-4

        22.选用钢材时未注明应要求的钢材质量等级(A、B、C、D等级),材质性能无相应保证。

        23.钢梁上翼缘或支座受有较大集中荷载处,未设置横向加劲肋,局部承压强度计算。

        24.屋面横向水平支撑节点未与抗风柱布置相应协调。

        25.在钢结构设计文件说明中未注明结构钢材的强度等级、连接材料的型号,焊缝型式,焊缝质量等级及对施工的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7年版)


给排水专业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在给排水专业审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1.民用建筑中的管道和设备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外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赤建发建工字﹝2014﹞26号)

2.雨水管应采用不锈钢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壁厚不得小于1.0mm。(赤建发建工字﹝2014﹞26号)

3.埋地排水管应采用柔性接口离心铸造铸铁管。并补充排水管道防腐措施。(赤建发建工字[2015]10号)

4.抗震设计深度不够,应提供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抗震支吊架设计图纸,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5.《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条 下列新建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1)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3)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居住小区;(4)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

6.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内建设函﹝2018﹞1409号)

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9.2.1条 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应设置排水设施。

8.建B-G0104严寒寒冷地区的外落水管不得采用UPVC。

暖通专业注意事项及审查要点

一、《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1条强制性条文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审查要点:

1.最高部位(含顶部和紧邻顶部(梁下)的外墙),设置面积≥1㎡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不包括外门);当楼梯间顶部被建筑结构自然分隔时,疏散门所在的区域最高部位也应设置面积≥1㎡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2.其它外墙部位: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最高部位,及其他部位的外窗的设置与否应与建筑专业复核落实。

注:

(1)当建筑高度小于10m时,对于地上楼梯间,除最高部位外,可不在外墙上增设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2)对于地下楼梯间,除最高部位设置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不包括外门)外,应增设面积≥1㎡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即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地下楼梯间,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总面积应≥2㎡;

(3)【特例】:地下仅为1层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当其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在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3.11条强制性条文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审查要点:

1.顶部(顶部和紧邻顶部(梁下)的外墙),设置面积≥1㎡的固定窗。当楼梯间顶部被建筑结构自然分隔时,疏散门所在的区域最高部位也应设置面积≥1㎡的固定窗。

2.外墙部位: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3.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最高部位,及其他部位的外窗的设置与否应与建筑专业复核落实。

三、设置排烟设置的走道、房间,外门不应作为排烟设施。

四、《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4条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审查要点:

1.方便手动直接开启。

2.不便于手动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在其附近距地面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手动开启装置包括就地机械装置或电控装置。

4.外窗的手动开启装置设置与否应与建筑专业复核落实。

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附录B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表

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表中的参数“烟层厚度”是排烟口(中心高度)与储烟仓下沿的距离≠储烟仓厚度;只有当排烟口位于储烟仓顶部(有吊顶)时,烟层厚度=储烟仓厚度。


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9条,是否只要是属于一、二级负荷,无论住宅公建,消防电箱(包括应急照明、消防电梯等)均应独立设置(与非消防配电分开并安装在符合防火要求低的电气间内)?

是的。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10.3条,如果由室外配电间直接引至建筑物的配电间的消防总柜用电缆是否也一定需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室外埋地敷设的消防配电线路可不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11.0.12条规定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起泵功能,如何实现?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条文解释已说明,可采用成套装置。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9.2条规定:“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发生火灾后是否可以自动切断应急电源让应急灯自带的蓄电池断电点亮?

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应急照明一般由正常或备用电源供电,保证照明的同时对自备应急电源的蓄电池充电,在不能确定应急灯自带蓄电池是否处于完好状态的情况下,盲目切断外部电源违背了保证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要求,是错误的。

5.目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对疏散照明照度要求有1、3、5、10lx几个标准,且目前要求多用LED光源疏散灯具;具体在走道范围内如何计算复核达标?

应以照度计算为准,一般非重要工程建议先根据正常照明的照度、功率密度进行粗估及布置,再结合环境特征、灯具、光源等进行具体计算确认。

6.《赤峰市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技术措施》(赤建发建工字〔2009〕45号)用电容量要求有哪些?

4.1住宅建筑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4.1.1建筑面积100㎡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kW;

4.1.2建筑面积100㎡-150㎡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

4.1.3建筑面积150㎡以上的基本配置容量最低每户10kW,当建筑面积增加时酌情增加用电容量;

4.4.4公共服务设施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商业100-150W/㎡;

4.1.5以上规定是住宅配置容量的下限,可根据用电需求增加配置容量,上调一档及以上进行容量配置。

7.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设置有何要求?

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备用照明可与疏散照明共用双电源配电箱或疏散照明配电箱。当市电满足供电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设备机房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

8.按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3.8条:消防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消防专用对讲电话,具体应如何设计?是否可说明利用电梯厂家配置的五方通话装置?

建议按照GB50116-2013中第4.7.2条的要求执行。五方通话装置仅是维修用设备,未得到消防主管部门认可前,不应作为消防专用电话使用。

9.建筑物内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的标准依据是什么?是否只要设置火灾报警系统且有消控室即应考虑?防火门监控系统是否必须采用专用系统?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5.1条要求常开防火门应有信号反馈功能,对常闭防火门没有要求,那么常闭防火门的状态信号可以不用监测?

GB50116-2013第4.6.1条第2款明确要求,疏散通道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根据国家规范管理组的解释,具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监视所有与疏散相关的常闭防火门的工作状态,主要包括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处设置的常闭防火门。

防火门监控应采用专用系统接入消防控制室的防火门监控器。


岩土勘察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勘察中常见的几个概念

1.一般性勘探点

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层性质,满足主要受力层地基承载力评价等问题的需要布设的勘探点。

2.控制性勘探点

为控制场地地层结构,满足场地、地基基础和基坑工程的稳定性、变形等评价要求布设的勘探点。

3.突涌

弱透水土层的自重压力小于其下部承压水水头压力时,土体隆起破坏并同时发生喷水、冒砂的现象,系黏性土渗流破坏的一种形式。

4.抗浮设防水位

为满足地下结构抗浮设防安全及抗浮设计技术经济合理的需要,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和地区经验,预测地下结构在施工期间和使用年限内可能遭遇到的地下水最高水位,用于设计按静水压力计算作用于地下结构基底的最大浮力。

5.高层建筑物

摘自《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2017):1.0.2条文说明:高层、超高层建筑系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划分确定,该通则规定:(1)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层~3层为低层;4层~6层为多层;7层~9层为中高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或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本标准中的高耸结构系指电视塔、水塔、烟囱、冷却塔、石油化工塔、贮仓等民用与工业高耸结构。

二、摘自规范中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1.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3. 3.7

(1)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

(4)黏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的结构等;

(5)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应描述嗅味,对填土尚应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

(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7)需要时,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按表3.3.7区分粉土和黏性土。

2.工程概况反应的内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4.1.11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地下水勘察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2017):5.0.1条文说明

高层建筑勘察中地下水对基础工程和环境的影响问题越来越突出,如基础设计中的抗浮、基坑支护设计中侧向水压力、基坑开挖过程中管涌、突涌以及工程降水引起地面沉降等环境问题,大量工程经验表明,地下水作用对工程建设的安全与造价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勘察中要求查明与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和影响,预测可能产生的岩土工程危害,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必要的水文地质资料。

查明地下水类型主要是查明场地地下水是属于上层滞水、潜水和承压水的某一种或某几种;地下水埋藏条件包括地下水分布和埋藏深度,含水层岩性、层数以及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参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7,《高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2017)5,《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4、5,相关内容。

4.室内试验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2017) :

6.0.1条文说明:为准确计算地基承载力,c、φ值参数的选用非常重要,而采样和抗剪强度试验的方法对c、φ值影响很大。

对饱和黏性土和深部的土样,应在自重压力下固结后再进行剪切试验。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均有这样的规定,但试验证明,固结方法不同,将使试验成果差异很大,建议有关单位应尽快制定自重固结的统一试验标准。

关于抗剪强度试验的方法,总的原则是应该与建筑物的实际受力状况以及施工工况相符合。

6.0.4条文说明:在验算边坡稳定性以及基坑工程中的支挡结构设计时,土的抗剪强度参数应慎重选取。三轴压缩试验受力明确,又可控制排水条件:

(1)不同规范计算土压力时c、φ的取值规定为,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c、φ应按照三轴固结不排水试验确定,当有可靠经验时,可采用直剪固快试验确定。其他部分行业规范和地方规范关于土压力计算时,c、φ值的确定可参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相应条文说明。

(2)对于饱和黏性土,本标准推荐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CU强度参数计算土压力,其主要依据:一是饱和黏性土渗透性弱、渗透系数较小,宜采用三轴压缩试验总应力法CU试验;二是根据原规程JGJ 72-2004版修订时,曾做过直剪固结快剪、三轴CU、三轴UU计算土压力的对比试算,证明采用三轴CU计算土压力是安全和合适的。

总体说来,按CU参数计算是偏于安全和合适的。当有可靠经验时,也可采用直剪固快试验指标。由于饱和黏性土,尤其是饱和软黏性土,原始固结度不高,且受到取土扰动的影响,为了不使试验结果过低,故规定了应在有效自重压力下进行预固结后再剪的试验要求。

(3)对于砂、砾、卵石土由于渗透性强,渗透系数大,可以很快排水固结,且这类土均应采用土水分算法,计算时其重度是采用有效重度,故其强度参数从理论上看,均应采用有效强度参数,即c′、φ′,其试验方法应是有效应力法,三轴固结不排水测孔隙水压力(CU)试验,测求有效强度。但实际工程中,很难取得砂、砾、卵石的原状试样而进行室内试验,采用砂土天然休止角试验和现场标准贯入试验可估算砂土的有效内摩擦角φ′,一般情况下按估算,式中N为标准贯入实测击数。

(4)对于抗隆起验算,一般都是基坑底部或支护结构底部有软黏性土时才验算,因而应当采用饱和软黏性土的三轴UU试验方法所得强度参数,或采用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测得的不排水强度参数。对于整体稳定性验算,当为饱和软黏性土时,亦应采用不固结不排水强度参数。

5.原位测试与取样

(1)判定碎石土的密实度应用修正后的N63.5或N120,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附录B进行修正。

(2)岩石基本质量等级分类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表3.2.2-3结合完整程度与坚硬程度取得。

6.地震影响分析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7.2—5.7.4条文说明:勘察时应有一定数量的勘探孔满足其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并分层测定土的剪切波速;当场地覆盖层厚度已大致掌握并存在以下情况时,为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勘探孔可不必穿过覆盖层,而只需达到20m即可。

(1)对于中软土,覆盖层厚度能肯定不在50m左右;

(2)对于软弱土,覆盖层厚度能肯定不在80m左右。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0-2011:

4.1.3节、4.1.3表,场地类别判定中如可用估算各土层的剪切波速时,应对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表4.1.3中岩土名称和性状对应的土层剪切波速范围进行叙述。

4.3节,部分地区存在饱和的粉土或砂土应进行液化判别,液化判别先初判,如初判不能为不液化或不考虑液化影响的需进行复判,计算液化判别临界锤击数临界值与实测击数进行比较,如为液化土需对液化指数进行计算,判定液化等级。对于初判与复判中采用的dw-地下水位深度,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选用该参数时要对比勘察时水位与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选取最不利的水位进行液化判别。

7.载荷实验:《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 72-2017):7.0.6

载荷试验目前有两种方法:一为沉降相对稳定法,又称慢速法,另一种为沉降非稳定法,又称快速法,考虑到高层建筑勘察中载荷试验的重要性,为确保试验质量,规定应采用前者,并规定浅层载荷试验的承压底板面积应不小于1m2,使其影响深度更大,代表性更好。



燃气、热力工程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燃气

1.《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63-2018标准已于2019年3月1日实施,除了修订的内容(详见CJJ63-2018前言),新《标准》相比2008版的旧《规程》来说,在管道连接、接口质量检验、管道基础型式、管道地基处理、沟槽回填等方面给出了更为详尽的要求,适用该《标准》的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注意相应调整有关内容,使之符合新《标准》的规定。

2.近年来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通常高层住宅建筑会在特定层设置室外连廊(非封闭)便于消防疏散,但有时室外连廊会对燃气管道的敷设产生很大影响。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对室外连廊(非封闭)内敷设的管道采用钢管焊接连接,同时提高焊缝内部质量射线检测比例(固定焊口必须100%检测,活动焊口不应低于10%检测)。另外要尽量垂直穿越连廊,条件允许时宜加设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要有焊缝。通过这些技术措施,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因燃气泄露导致火灾或爆炸的可能性,从而避免对室外连廊功能的影响。

二、热力

目前发现一些庭院热力管道的设计文件深度欠缺较多。热力工程设计文件应涵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版)》的主要深度要求,并遵循适用的现行标准规范规定来编制。无论是市政热力管道还是庭院热力管道,适用的现行标准规范主要是《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81-2013以及《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

三、危大工程

自2018年5月以来,住建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有关要求,对此,设计人员应引起足够重视:

按住建部部令37号,对于分部分项危大工程,设计文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危大工程,还需组织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设计文件应按住建部建办〔2018〕31号文附件1、附件2明确本工程可能的危大与超危大工程的范围。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

一、道路工程

(一)地基表层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稳定的斜坡上,地面横坡缓于1:5时,清除地表草皮、腐殖土后,可直接填筑路堤;地面横坡为1:5~1:2.5时,原地面应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应小于2m。当基岩面上的覆盖层较薄时,宜先清除覆盖层再挖台阶;当覆盖层较厚且稳定时,可予保留。
2.地面横坡陡于1:2.5地段的陡坡路堤,必须检算路堤整体沿基底及基底下软弱层滑动的稳定性,抗滑稳定系数不得小于《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D30-2015表3.6.11规定值,否则应采取改善基底条件或设置支挡结构物等防滑措施。

(二)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底基层所用水泥初凝时间应大于3h,终凝时间应大于为6h,且小于10h。
      (三)路堤与桥台、横向构造物(涵洞、通道)连接处应设置过渡段。过渡段路基压实度不应小于96%,并应做好填料、地基处理、台背防排水系统等综合设计。过渡段长度宜按下式确定。

L=(2~3)H+(3~5)     

式中:L——过渡段长度(m);
                H——路基填土高度(m)。

(四)挡土墙宜采用明挖基础。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最小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0m。风化层不厚的硬质岩石地基,基底应置于基岩未风化层以下。
2.受水流冲刷时,应按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计算冲刷深度,基底应置于局部冲刷线以下不小于1.0m。
3.当冻结深度小于或等于1.0m时,基底应在冻结线以下不小于0.25m,且最小埋置深度不小于1.0m。冻结深度大于1.0m时,基础最小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25m,并应对基底至冻结线以下0.25m深度范围的地基土采取措施,防止冻害。
      
(五)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2.非机动车道最大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时不应大于3.5%,并应按本规范表7.3.3规定限制坡长。

3.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3.0%。山区城市道路等特殊情况,在保证行车安全的条件下可适当增加。

(六)平面交叉口均应设置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设施,并应与交叉口的几何特征、人流车流、交通组织方式等相协调,宜优先选用平面过街方式。当人行横道穿越机动车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6m时,应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地面快速路上的过街设施必须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上的重要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七)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路面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表4.3.3的规定。

(八)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九)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二、桥梁工程

(一)人行道或安全带外侧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140mm,且不宜采用横线条栏杆。

(二)当桥面上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间未设置永久性分隔带时,除非机动车道上按《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第10.0.5条的人群荷载作为设计荷载外,尚应将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合并后的总宽作为机动车道,采用机动车布载,分别计算,取其不利者。
      (三)柱、墩和桩基承台,配有普通箍筋(或螺旋筋)的轴心受压构件(沉桩、钻/挖孔桩除外)其钢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构件内纵向受力钢筋应设置于离角筋中心距离s不大于150mm或15倍箍筋直径(取其较大者)范围内,如超出此范围设置纵向受力钢筋,应设置符合箍筋、系筋。相邻箍筋的弯钩接头,在纵向应错开布置。

(四)桩基承台的厚度不宜小于桩直径的1.5倍,且不小于1.5米。

(五)承台的桩中距大于或等于桩直径的3倍时,宜在两桩之间,距桩中心各1倍桩直径中间区段设置吊筋,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20mm。

(六)后张法预应力构件的端部锚固区,应按下列要求配置普通钢筋:

      1.锚下局部区应配置间接钢筋。

      2.锚下总体区应配置抵抗横向劈裂力的闭合箍筋,其间距不应大于120mm。

      3.梁端截面应配置抵抗表面剥裂力的抗裂钢筋。